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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对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或作出再审检察建议;
2、负责办理国家权力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转办、本院自行发现以及受委托协助调查的案件;
3、负责对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派员出庭履行职务;
4、负责对发现的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并配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
5、负责民事行政检察调研工作;
6、负责对民事调解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7、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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