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我院收到了南和县公安局移送的一起“零口供”案子,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自己犯罪,在“罪与非罪”之间很难作出判断。我从一段不完整的视频中抽丝剥茧,让证据说话,还原了案件的真象,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
三年多时间过去了,我作为这起案子的主办人,很想把这个故事讲给大家听听。
那是个阳光灿烂的日子,我坐在办公室翻开案卷,先是将案件的文书卷审阅一遍,然后打开证据卷一页页的仔细审阅,案情就像过电影般在我的脑海浮现,一时间摸不清头绪,扑朔迷离,迷雾重重。我一遍又一遍问自己:他是不是凶手?到底谁是凶手?这时附卷移送的视频光盘进入我的视线。
不完整的案发视频。一个夏日的午后,小伙子胡某骑一辆电动车载着朋友侯某,骑行到村中一垃圾堆附近时,迎面而来的小伙子仝某与胡某打招呼,骑行的胡某一个转头,没看前方的路,倒在了垃圾堆上,起身就气冲冲的走向打招呼的仝某,坐在电动车后面的侯某也开始躁动起来,一转眼功夫胡某拿着砖头出现在镜头,侯某拿着铁棍出现在镜头里,好像胡某、侯某与谁正在进行激烈的争吵,这时仝某则在拉架,一副和事老的样子,而后胡某走出镜头,而后胡某又边打电话边再次出现在镜头中,这时镜头里人头攒动,好像发现了什么严重的事情,这就是案发视频的全部内容,视频并未拍摄到谁拿起砖头砸伤仝某眼部,从而导致仝某轻伤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各执一词。
初见犯罪嫌疑人。初秋的一天,我和同事走进提讯室见到了胡某,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长得黑瘦,面无表情,显得很平静。我开始了讯问,你在案发当天是否拿砖,是否用砖砸伤仝某。胡某回答到,我当天拿砖了,但是别人拉架的时候,我就扔在一边了,后来我接到我媳妇的电话就离开了,没有见到有人受伤,只记着当时在案发现场仝某的亲戚刘某也拿过砖。我接着和胡某交谈,那按你这么说公安局是抓错人了,那你在看守所里住了也三四个月了,你就不感觉冤得慌,我怎么一点也看不出你生气呀。胡某淡淡的回了一句,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抓我,我也纳闷,感觉冤枉呢,然后就沉默了。
抽丝剥茧见端倪。从看守所提讯胡某回来后,摆在我面前有两个疑点需要排除,首先仝某受伤时胡某是否在案发现场?其次是否存在仝某亲戚刘某误伤的可能性,如若不是,又如何排除。
我再次打开视频观看,注意到一个细节,视频中胡某打着电话从眼前走过,于是我让公安机关调取胡某的通话记录,将通话时间与视频显示的时间进行比对,可以证实胡某只在案发后有通话记录,这样可以推翻胡某不在案发现场的说法。
细节之处见真知,让犯罪嫌疑人心服口服。我走访目击证人刘老汉,因刘老汉二次证言和辨认笔录,均指控是胡某伤害仝某,是本案的关键证人。我和同事走进田间地头调查刘老汉与仝某的利害关系,排除了刘老汉做伪证的嫌疑。
峰回路转,铁证出现。我和同事来到受害人家中询问案件有关问题,在交谈中受害人仝某突然想起,受伤的眼睛做手术,医生从眼里取出了一块红色砖头碴,好像他妻子保存起来了,然后我们就找来受害人妻子,受害人妻子翻箱倒柜找到了带有血迹的红色砖头。这时我和同事心生疑虑,这上面除了仝某的DNA样本,是否还有犯罪嫌疑人的DNA样本呢?有可能我们就要试一试,于是我们提取了受害人砖碴和小砖块,将该小砖块移交司法鉴定部门,一周左右司法鉴定机构传来好消息,砖块上有仝某与胡某两人的DNA样本信息,这样案件就终于水落石出。
铁证面前,留下悔恨的泪。第二次的讯问时,我手捧红色的小砖头,放到胡某的面前,胡某吃了一惊,你们怎么还会有这东西,我没有回答。我开始了讯问,胡某你为什么隐瞒在案发现场的真相、这时胡某百般抵赖坚持说自己没在现场。我拿出通话记录及视频让他观看,胡某低下了头,承认当时在案发现场;然后我继续说你既然在案发现场,仝某的伤是谁致成的?胡某答道,不是我,应该是刘某。我指了指手上的小砖头,你还想抵赖?这上面有你的DNA样本,你作何解释?胡某深深的叹了一口气,看来真的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啊。胡某似乎解脱了,细细的讲述了视频外的案发故事,当时仝某受伤位置在距离他三四米处,本来打算用砖头砸与其争吵的刘某,结果砸到了拉架的仝某......胡某坦言他知道案发视频上未拍摄到其用砖砸到仝某,抱着侥幸心理,隐瞒实情,以此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趁热打铁,促和解。在胡某认罪后,表示愿意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我趁热打铁给双方当事人讲理说法,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冰释前嫌,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我院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胡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案一审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期一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一审判决生效。
(作者:张雷强 南和县检察院技术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