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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没有抗诉的案子
时间:2018-10-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在民行工作快10年了,抗诉过多少起案子自己都记不清了。但有一件发生在两年前本应该抗诉却没有抗诉的案子,让我记忆犹新。

 
  那是2015年7月一个阳光明媚的午后,我正在翻阅案件卷宗,突然,“咚咚咚”一阵敲门声响起。“请问,这是民行科吗?”一个男人推开门焦急的问。只见他50岁上下,满头大汗,脸被晒得通红,汗水浸湿了他的上衣,手里拎着一个手提袋。“快坐下,这里是民行科,有什么事情咱坐下来慢慢说。”我赶紧将他让到沙发上坐下,给他倒了杯水。他喝了口水,焦急的神情稍微缓和了下,情绪渐渐恢复平静,缓缓开口道:“我是申请检察院抗诉的”。
  原来,这位男人名叫秘某,是一名化肥经销商,在2014年的时候,王某和张某二人到他的门市买化肥种地,由于他们买的数量较大,又是分批次购买,按照交易习惯,王某给秘某签了5万元的购销协议书,就把货取走了。之后秘某找王某和张某讨要货款,王某和张某均以自己只是为别人打工,替人买化肥为由,不肯支付货款。后秘某将张、王二人诉至南和县人民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张王二人支付秘某货款。可张王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后秘某发现新的证据,证明赵某和王某、张某是合伙,诉讼时候遗漏了赵某,于是,秘某想要通过抗诉方式,让张王赵三人共同承担化肥款。
 
  通过认真梳理秘某的询问笔录,我感觉此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张王赵三人之间并没有合伙协议,对于其合伙关系的认定成为了本案的难点。于是,我和两名民行科干警立即展开调查核实,深入村子里找到张某、王某和赵某,对张某、赵某、王某分别展开询问调查,同时找到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对该块地的承包经营情况进行了了解。以及对当时送化肥的人员进行调查走访。通过长达1个多月的调查核实,三人之间合伙关系得到确定。
  三人合伙关系得到确定,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可我想的是,这起案子最好是不抗诉,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之累,否则就是抗诉成功了,法院开庭再审,审完再交付执行,整个法律程序走完,四人都得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对双方都不利。于是,我一方面撰写再审检察建议书,提交检委会。另一方面,积极促成四人和解。开始调解时,张某对合伙关系不认可,一再强调自己只是为别人打工领工资,不应该承担合伙的债务,经过我们民行科干警的不懈努力,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终于,四人达成了和解,王某、赵某、张某支付了化肥款。双方言和握手,真诚地向我表示感谢。
 
  通过办理这起案件,使我认识到,依法办案之外还有另外一番天地,只要把当事人当成亲人来对待,既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又能调整社会关系,为创造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者:钟灵 南和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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