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过得真快,1997年我从河郭乡调到南和县检察院,转眼间已经有21个年头了,但第一次办案的经历至今仍深刻的印在我的脑海中。
刚到检察院的时候,我被分到了刑事检察科,虽然参加了河北省法检系统补员大考试,也取得了合格的成绩,但对执法办案感到既新鲜又茫然,能够从事神圣的检察事业,心中倍感激动和自豪。记得刚进检察院那天,望着门前熠熠生辉的检徽和飘扬的国旗,一份神圣感充满我的胸膛,我信心满满,每时每刻都期盼着马上开始投入工作,内心充满无限激情投入到充满挑战的检察工作中,大展身手。
刚到检察院我就被分在了办案一线,这正是我希望的。我心中不免窃喜和激动,盼望着分到第一个案子,开始我的一个全新的工作。
经过几天短暂的培训学习后,我怀着幸福和激动的心情分到了第一个案子——盗窃案。
“虽说案子简单,但是一定不能掉以轻心,为以后办大案子打好基础。”我在心底告诫自己一定要仔细、仔细、再仔细。
看着案卷材料,我脑子里充满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然而除了琐碎罗列的证据,四要件在哪里呢?在老科长的指导下,我好不容易审查完了案卷材料,撰写了初步的审查报告,又马上开始投入到提审的准备中。
我仔细翻看案卷,苦苦思索要从哪些方面提问题、提哪些问题,然后我设计出了自认为很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第二天我再次信心百倍地跟着老科长一起来到看守所。
在忐忑的等待中,犯罪嫌疑人被带进了提审室。他是一个小学还没毕业的年轻人。看着他手上的手铐、穿着的囚衣,我心里不免有点紧张起来。
在老科长的指导下,我定了定神,开始按照我准备的讯问提纲进行讯问。
“你以前有无受过刑事、行政处罚?”
“什么是刑事和行政处罚?”
“作案前你是如何预谋的?”
“预谋是什么意思?我没有听说过这个词。”
“你是何时归案的?”
“归案?……”他回复我的是一脸茫然。
每一句话都要跟他解释这些法律术语,我的计划被打乱,我自己也彻底被他“打败”。看着我焦急的样子,老科长指导我:“办案不仅需要理论,更需要实践经验,而且办案不能高高在上,更应贴近民众,提审的语言要通俗易懂,特别是对于文化程度低的犯罪嫌疑人,华丽的书面语并不实用。”我尴尬地点了点头,本是满腔抱负待施展的我没想到在一个小小的盗窃案上碰了一鼻子灰。
通过这次经历,我慢慢明白,检察事业是一项朴实无华、贴近基层的实践工作,唇枪舌剑的法庭辩论、惊心动魄的反腐肃贪并不是工作的常态,而耐心解答来访者的问题、倾听群众的心声,用通俗易通的语言与群众交流,以一颗正义、朴实的心灵面对犯罪嫌疑人,用口语化的语言查清事实,才是我们应该做的。
经过二十多年磨砺,我已经成功办理了几百件案子,期间,经历过被告人刘某家属率众冲击庭审时的应急处变,还经历过在抓捕挪用公款犯罪嫌疑人李某过程中遭遇霍某等人妨害公务时的英勇战斗。对检察工作的深度热爱,使我从一个法律的门外汉逐步成为了检察院的业务骨干,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使我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案件评查的检验,就连被我们指控犯罪的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公诉人的定罪量刑建议表示高度赞同。
2011年下半年,温某某等十八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经邢台市院指定由南和县院审查起诉,我到威县看守所提审温某某。
温某某见到我说的第一句话是:“你们什么时候枪毙我呀?”除此之外一言不发,导致讯问无法正常进行。
我一看这阵势,知道温某某思想上没有想通,这是在硬对抗,干脆收拾好装备,做出不准备再讯问的架势,开始对着温某某说单口评书。
从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的四个特征讲到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具体罪名的认定,从自首、立功、坦白讲到零口供定案的具体案例,从量刑建议讲到公平公正,唠唠叨叨说了有两个多小时。
温某某突然开口说:“你说话算数不?”眼睛直勾勾地看着我。
我答非所问回答:“你要我枪毙你我说了不算数”。
我心里明白,我的单口评书起作用了。温某某不是不想说,而是对办案人员公正办案的不信任。
之后,我又两次提审温某某,终于了解到,温某某强烈的对抗是因为公安机关将案件定性为组织、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他认为尽管自己作恶多端,但不是“黑社会”。我在综合了全案证据以后,经集体研究采纳了温某某的辩解,认为温某某团伙是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黑社会犯罪的四个特征还没有完全具备,对温某某不应定为“黑社会”。温某某看到我们确实在依法公正办案,后来表现的越来越配合。甚至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的时候,温某某在最后陈述的时候,面对审判人员、公诉人、旁听群众以及他的同案被告人,公开表示:“检察人员办案公平、公正、讲理,这样判我不上诉,你们(指他的同伙)也不要上诉”。最后温某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他同案被告人均被判8年、5年等不同的有期徒刑而未上诉。
回顾多年来执法办案之路的风风雨雨,酸甜苦辣尽在其中,痛并快乐着。我的办案故事还在继续,我将一如既往的以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刚正不阿的办案品格,守望着法律的公平正义,为检察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者:周耀璐 南和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