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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拘一格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
时间:2017-06-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的关键就在于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考察效果良好则对涉案未成年人不起诉,否则将继续作出起诉决定。因此,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考察期后,如果监督考察不到位,则有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初衷。  

  考察主体 

  刑诉法第272条第一款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该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监督考察的主体地位,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要依法认真履行监督考察职责,而不能将此项职责交由其他机关负责。实践中,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交由社区矫正机构代行,显然违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五种情况的矫正,其适用对象属于“已决犯”,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对象是未决犯。 

  当然,检察机关在监督考察时可以调动社会力量。由于检察机关考察的内容不仅包括考察对象在考验期限内的活动情况,还包括审查起诉前的漏罪和新的违法犯罪情况。显然,这些工作都由检察机关独立完成是不现实的,这需要监护人、学校、社区、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协作配合,以保证监督考察内容的全面性和结果的真实性。 

  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中的主体地位,建立“谁承办,谁监督,谁考察、谁负责”的责任制。同时,要充分发挥学校、社区、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派出所与监督考察对象距离较近、熟悉情况等优势,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形成监督考察合力。 

  考察方式 

  对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要灵活掌握,综合运用各种措施。 

  一是建立有针对性的监督考察措施。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主观恶性程度,制定具体的监督考察方案,对帮教措施的种类、数量和频率等作出详细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个别教育、法律学习、公益劳动、行为矫正、心理疏导等作出具体要求,确保监督考察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是要量化帮教考察效果评价标准。对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考察期间表现、规定执行情况、奖惩情况、外界评价等方面进行测评打分,评定考察效果,将其作为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参考依据。 

  三是综合运用各种帮教手段。检察机关可召开考察座谈会,责令考察对象提交书面思想汇报、走访学校,定期掌握其思想动态,学校、社区可以出具证明其生活和学习等情况的表现证明。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志愿者可以针对考察对象的心理矫正情况及时与矫正机构进行沟通,由矫正机构出具矫正报告,证明矫正成效,其他帮教人员在发现考察对象有特殊状况,如发现漏罪、又犯新罪、检举立功等,也可以向办案人员通报,由办案人员根据情况调整帮教方案。总之,通过多管齐下的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监督考察,最大限度地增强工作效应。 

  考察的次数和间隔  

  刑诉法第272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监督考察直接关系到考察对象能否顺利回归社会,关系到考察对象是否不被起诉。考察间隔太长,次数太少,就不能客观地反映考察对象的表现,影响其客观评价;考察间隔太短,次数太多,就会增加考察对象的心理负担,影响其重返社会的效果。为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使涉案未成年人从内心深处认识罪行,重新做人。笔者认为,应对考察对象监督实行每月的共性考察和不定期的个性考察,每个月听取考察对象的思想动态汇报和表现情况,并进行相关法制教育。同时,随时对考察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各方建议。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在校学生需要维持一个稳定的学习环境,离异家庭或者父母有犯罪记录的孩子需要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等,对这些特殊案件检察机关在考察次数上要灵活机动,运用个性考察的方式去监督考察,以利于他们更好地悔过认罪和回归社会。 

  (作者: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畏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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