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容易混淆的两罪名。
一、基本案情
2012年初,孙某从塑料颗粒厂、拔丝厂分别购买了塑料颗粒与铝丝,后开始在家中进行电缆生产,并在未经过某线缆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冒用该公司商标及合格证。将该合格证粘贴在其非法生产的成品线缆上。经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冒用该牌合格证生产的线缆总价值87450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孙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孙某在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家中进行电缆生产,在产品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种意见:孙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孙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笔者意见
同意第二种意见。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容易混淆的两罪名。他们有一些相似之处,如在客观上都表现为销售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都以“明知”为主观方面的核心要素,并且一般都有营利的目的。但是,二者还是存在根本的区别。(一)侵犯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二个罪打击的侧重点不同,前者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问题,后者打击产品质量问题。(二)犯罪对象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商品,该商品的质量可能是合格的,但是其质量与真正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无差异,即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优于真正注册商标的商品,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伪劣产品的根本特点就是其质量不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伪劣产品应当为掺杂掺假的商品、以假充真的商品、以次充好的商品以及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但本案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是伪劣产品。既然犯罪对象不是伪劣产品,本罪就不能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只能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来定罪处罚。
然而,实践中比较复杂的问题是,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既是伪劣商品,又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因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构成中,作为犯罪对象的伪劣商品未必是假冒商标的商品,所以就没有必然的构成要件的重合或交叉,不属于法条竞合。这种情况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即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行为在形式上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是观念上的数罪,而不是实质上的数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9日)第十条的规定也持此观点,即“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销售数额为87450元,假如假冒注册商标的电缆同时又是伪劣产品,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18日)第二条第二款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此案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就是重罪,所以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新河县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