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监督工作
(一)审查逮捕
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4件25人(去年31件33人),同比下降。逮捕7人,逮捕率28%,有罪判决率100%。不捕18人,不捕率72%。其中证据不足不捕6人,占比33.7%;无社会危险性不捕12人,占比66.7%。
(二)监督立(撤)案
一季度监督公安立案1件,已立案1件;监督公安撤案0件,已撤案0件。监督立案后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1件。
(三)侦查活动监督
开展非法证据调查排查非法证据1件1人;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起诉1件1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纠正0件。
(四)两法衔接工作
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件1人。监督立案侦查移送案件1件1人(与上述(二)中监督立案系同一案)。
二、公诉工作
(一)审查起诉、出庭工作
1.审查起诉工作
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3件39人(去年22件28人),受案人数同比增长39%。不起诉1件1人,不诉率2.4%,起诉30件36人,一审判决23件36人,一审判决生效19件29人。
2.出庭工作
出席法庭24次。(去年27件),同比减少11.1%。
(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追诉漏犯2人(去年2人),同比持平;追诉漏罪0人(去年0人),同比持平。追诉的漏罪、漏犯已被法院判决有罪3人(去年4人),同比下降25%。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书面提出纠正意见5件次(去年5件次)、已纠正4件次(去年5件次),书面提出纠正意见件次与去年持平,纠正件次下降20%。
(三)审判活动监督工作
向法院提出抗诉0件(去年3件),同比下降300%;法院已审结0件(去年3件),同比下降300%。其中改判2件(去年0件),同比增长200%;发回重审0件(去年1件),同比下降100%;维持原判5件(去年1件),同比增长400%。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8件(去年6件)、法院已纠正7件(去年6件),同比分别增长33.3%和16.7%。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公诉案件12人次(去年14人次),同比下降14.2%。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一)捕后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0件(去年0件),同比持平。
(二)得分项:截止3月31日,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4件25人,其中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0件0人(去年2件2人),受案人数同比下降200%;不捕0件0人(去年2件2人),不捕人数同比下降200%。立案监督0件,撤案监督0件,对侦查活动违法提出监督意见0件。
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5件43人,其中未成年人审查起诉案件2件3人(去年1件1人),受案人数同比增长200%;不起诉0件0人(去年0件0人),不起诉人数同比持平。对侦查活动违法提出监督意见0件,对审判活动违法提出监督意见0件。
(三)鼓励项
附条件不起诉0人(去年0人),同比持平;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0人(去年0人),同比持平。
(二)必做项
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4人(去年0人),同比增长400%;开展社会调查4件次(去年0件次),同比增长400%;听取辩护人意见4人(去年0人),同比增长400%。
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一)监督纠正工作数据
对公安机关超侦查期限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0件(去年0件),公安机关已纠正0件(去年0件),同比持平。
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书面监督意见1件(去年0件)、已纠正1件(去年0件),同比增长100%。
认真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对报请不当,提出检察意见0件(去年0件),同比持平。
对减刑、假释裁定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0件(去年0件),同比持平。
对社区矫正和监外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书面监督意见0件(去年0件),已纠正0件(去年0件),同比持平。
(二)新增刑事执行检察业务
1.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提出审查建议2人(去年0人),采纳2人(去年0人),同比分别增长200%。采纳数占执行逮捕数的比率为29%,为一般等次。
2.对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0件(去年0件),同比持平。
3.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存在违法情形向办案单位提出纠正意见0件(去年0件),同比持平。
4.纠正强制医疗执行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被采纳的0件(去年0件),同比持平。
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一季度各项办案数据均为0。
六、申诉检察工作
修改后《民诉法》新增业务:依法开展民事监督案件审查受理0件(去年0件),同比持平;行政监督案件0件(去年0件),同比持平。
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原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经上级院立案复查后维持的0件(去年0件),同比持平。
受理不服法院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1件(去年0件),同比增长100%。
七、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
(一)侦查监督工作
批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0人(去年0人),同比持平。
办理立案监督案件3人(去年2人),同比增长50%;监督移送案件3人(去年2人),同比增长50%。
追捕漏犯0人,追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除外)的0人;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件,书面纠正的1件。
(二)公诉工作
起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0人(去年1人),同比下降100%。
起诉后判无罪(因法律规定、证据发生变化的除外)0人。刑事抗诉且法院采纳抗诉意见0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书面纠正4件;向法庭提出《纠正审理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并书面纠正8件。
(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
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0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0件。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0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0件。向有关单位发出督促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或者工作建议类的检察建议0件。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